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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8_26W

[城建讨论]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进度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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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3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姬堂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埔府征补告〔2025〕4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1803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沙街姬堂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08.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临港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大沙街姬堂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共17.7045亩,征地双方已于2021年8月1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12人,按1.62万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19.44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25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2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梁女士;电话:8239821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2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1楼106室(联系人:杨小姐;电话:82392475;邮编:510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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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珠江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补告〔2025〕4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为实施黄埔街下沙珠江村旧村改造项目,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046公顷,并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社区,东至荔香路,南接港前路,西至蟹山西路,北至中山大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三经济合作社已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该批次用地征收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本次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于下沙珠江村旧村改造项目。 三、土地现状 拟征地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一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股份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04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广州市黄埔区下沙社区珠江村旧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五、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复建房回迁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黄埔区人民政府黄埔街道办事处(饶女士;联系电话:8985791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城市更新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萝岗广垦商务大厦A2栋17楼1720(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862093455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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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凤尾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2025〕2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54号),将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道凤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凤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飞地)3.9044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马沥高飞路以南,从埔高速以西。(位置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凤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凤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9044公顷,其中农用地3.9044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3174公顷、林地0.2377公顷、草地0.8415公顷、其他农用地2.5078公顷),以上合计3.9044公顷。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5年4月18日。 2.公告时间: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11日。(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5年6月12日—2025年9月12日,请凤尾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凤尾村第十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5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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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何棠下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埔府征〔2025〕28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5〕17号),将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何棠下村光明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革命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26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凤仁一路以北,知明路以西。(位置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何棠下村光明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革命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1269公顷,其中农用地2.8130公顷(耕地0.3188公顷、园地0.1982公顷、林地0.3482公顷、草地1.2570公顷、其他农用地0.6908公顷),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3139公顷,以上合计3.1269公顷。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5年4月30日。 2.公告时间: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6日。(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5年6月7日—2025年9月7日,请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何棠下村光明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革命经济合作社、何棠下村红星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中新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5〕1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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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汤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穗埔府征补告〔2025〕45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2025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道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0.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4.8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拟在被征地单位的旧村改造项目中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该项目征收龙湖街道汤村村大迳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共7.3305亩,征地双方已于2021年8月1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2人,按1.62万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3.24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20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2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黄埔区亿创街1号33层龙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20-8743313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人才大厦31楼08室(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20-82119617;邮编:5107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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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贸试验区万顷沙安置区三期项目

近日,由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负责实施的自贸试验区万顷沙安置区三期项目顺利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备案,为回迁村民实现“安居梦”按下加速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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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南湾村将召开股东大会,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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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松柏新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5649号)等有关文件确定(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
(1)老旧小区、农民公寓:涉及广园中路85、87、89、91、93、95号,机场路30、32、34、50、52、54、56、74、76、92、94、102、104、106、108、110、114、116号,松柏大街6、14、14-2号,松柏新村大街14号之一,松柏新村独立1号,松柏中街73、75、77、79号,松柏东街1、1-1、1-2、1-3、3号、松柏北街1、3、5、7、9、11、13、15号,松柏新村七巷15号;兴泰路2、4、6、8、10、12、14号,松柏中街6、8、29、31、33、37、39、41、43、45、49、55、57、61、63、65、67、69、71号,松柏北街83、89、91、93号、松柏东街13号、机场路82号等,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2)村改居独栋村居(地址见附件2),以及上述地址的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房屋类型最终以征收补偿联审认定为准;地址如有遗漏,以本决定征收范围红线(附件3)测量数据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附件4)。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其中一种方式。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31号三元里中心24楼三元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   联系人:甘先生   联系电话:1560239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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