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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讨论]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进度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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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埔区夏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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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6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区罗冲围

穗云府征[2025]4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5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131号)),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327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湾区新岸(罗冲围)片区松溪项目(安置地块五)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11.3277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5年8月4日
  (二)实施安排: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9日,请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松洲街道办事处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松洲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5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13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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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6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区潭村

穗云府征前公[2025]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白云区2025年度第九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广州湾区新岸(罗冲围)片区潭村项目学校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建设用地报批规则,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2.2673公顷(34.0095亩)。其中,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2.2673公顷(34.0095亩),不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2673公顷(34.0095亩),含耕地2.0414公顷(30.6210亩);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8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9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湾区新岸(罗冲围)片区潭村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3〕20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村土地面积共34.009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4.46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151.69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办事处(联系人:何先生;电话:020-3600431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设计之都C2栋511室(联系人:邝先生、黎女士;电话:020-22241437;邮编:51044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面积如发生变化,不影响补偿标准的,不再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最终征地批复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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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花都区山下村、七庄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机场周边山下村、七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白云机场周边山下村、七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空港委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白云机场周边山下村、七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白云机场周边山下村、七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白云机场周边山下村、七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仅平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仅平东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拟征收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花山镇政府、花东镇政府负责属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属地镇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未经确权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如下:

(二)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甘蔗、玉米、豆类等。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和水产品等。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同一征收范围内原则上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非直接用于青苗生产的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清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的责任。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征地奖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村社公益事业、征地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含清场费用)。

第十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经属地镇政府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八条执行;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属地镇政府报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审定。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不予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不予征地奖励;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一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为准;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可选择实物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方式兑现。采取置换物业方式的,置换物业的面积原则上按留用地指标每亩不超过534平方米物业计算,且物业价值不低于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总和。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兑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且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倍。
(四)留用地兑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按花都区留用地相关规定执行。留用地兑现方式选择实物留地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属地镇政府之日起计算,至达到供地条件后6个月止;留用地兑现方式选择置换物业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属地镇政府之日起计算,至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超出上述期限不再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
(五)保障征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降低。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确比征收前降低的,属地镇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保障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审议。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计提标准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属地镇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三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方案所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包含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

第六章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原则。
(一)享受征收补偿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包括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和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以栋为单位进行补偿,栋的认定由属地镇政府负责,如属地镇政府无法认定的,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补偿依据。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属地镇政府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记载以及属地镇政府的认定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标准。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登记权属人、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权属人,可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征收补偿对象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确定。
属于本方案第十五条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本条确定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一)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由属地镇政府审核确认。如无法确认的,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建基面积按实际建基面积确定的,不应大于批准使用宅基地时的政策标准。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以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或者经确定的建基面积的3.5倍,两者取较大值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补偿的标准。
属于本方案第十五条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实际建筑面积按重置价(附件2)给予补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附件2)给予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三层半以内的合法建筑面积可以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七章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安置

第二十条  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

第二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或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按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按照3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复建安置标准。
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项目安排的公寓式住宅。复建安置房面积以安置区的户型面积为准。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认购价。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补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按280平方米建筑面积购买复建安置房,不足部分由补偿安置对象按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

第二十三条  产权调换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属地镇政府可提供花都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商品房、政府性房源或其他安置房源作产权调换。具体方案由属地镇政府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对象在安置方式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再另外给予2800元/平方米的货币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户型补贴标
准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且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全部复建安置的,并选择以下任一种户型组合:①130+75+75平方米,②98+98+75平方米,③162+98平方米。若上述户型组合的实际验收面积不足280平方米时,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除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外,再按照3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户型补贴。补偿安置对象选择户型组合为①130+75+75平方米的,若130平方米户型存在房源缺口时,补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在余量的162平方米户型作更换调剂安置(162+75+75平方米)。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补偿安置对象按照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属于本方案第三十一条“住房困难户”的,不适用本款规定。补偿安置对象选择户型组合为②98+98+75平方米或③162+98平方米的,若98平方米户型存在房源缺口时,补偿安置对象可以申请在余量的75平方米户型作更换调剂安置(98+75+75平方米或75+75+75平方米或162+75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除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外,再免费给予1个停车位。属于本方案第三十一条“住房困难户”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由补偿安置对象或相关权利人申报,属地镇政府认定。属地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属地镇政府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认定。
“宅”的认定:按本方案第十五条认定的一栋住宅房屋为一宅。
以“宅”为基础,在“宅”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的认定方式如下:
(一)一对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可认定为一“户”;
(二)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认定为一“户”;
(三)“户”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为本村户籍人员;
(四)每户的成员不能出现交叉重叠。“一户一宅”的认定:一户有且仅有一宅的,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存在一户多宅的,除认定的一户一宅外,其余的按不符合一户一宅进行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除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外,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着公平公正、既不多占也不遗漏的原则进行认定。祖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或继承所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不予审核户籍,参照上述原则和程序认定“一户一宅”。

第二十七条  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
(一)“一户一宅”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根据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认定为具有本村户籍的补偿安置对象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3种方式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相结合。祖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或继承所得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按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认定后,符合“一户一宅”的,可选择一套复建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安置权益按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方式对应面积计算。

(二)“一户多宅”补偿安置方式的确定。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或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若按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不予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权利人按照货币补偿(含货币奖励)标准的60%取得补偿。补偿面积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复建安置房验收面积与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搬迁费的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搬迁的,属地镇政府应向补偿安置对象或相关权利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为每栋5000元。

第三十条  安置人员的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合属地镇政府做好被征收范围内补偿安置对象的补偿安置权益的登记,确保补偿安置权益准确记录。补偿安置对象在本项目中已享受“一户一宅”安置权益的,不得在其他项目中重复享受“一户一宅”安置权益,以确保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安置标准。
经“一户一宅”认定后,被征拆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内唯一住宅,且选择复建安置的,安置面积可按280平方米计算。
经“一户一宅”认定后,若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安置面积之和无法满足该户未分户前每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的,原则上按照每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0平方米的保障面积重新确定总安置面积,特殊情况可由属地镇政府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审定后执行。

第八章  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其他补偿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出租权益损失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出租权益损失的,由属地镇政府给予补偿安置对象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第三十三条  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补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给予补偿安置对象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签约奖励。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2万元/宅计算奖励。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可给予额外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认购的复建安置面积乘以500元/平方米。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1万元/宅计算奖励。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可给予额外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认购的复建安置面积乘以300元/平方米。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给予签约奖励。

(二)搬迁奖励。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20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奖励。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合法补偿建筑面积乘以10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奖励。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交房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四条  停车位优惠奖励。
(一)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复建安置的,给予补偿安置对象停车位优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自行完成或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符合本方案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宅基地)完成交房,视同已完成不动产权证注销(变更),下同〕,免费奖励1个停车位,并可按5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放弃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自行完成或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可按3万元的优惠价购买1个停车位,并可按6万元的价格再购买1个停车位。
3.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自行完成或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可按5万元的价格购买1个停车位。
4.停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5.若安置区停车位按照上述方式购置后仍有剩余的,补偿安置对象可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第3个停车位。

(二)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6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交房并自行完成或授权委托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停车位优惠奖励。

(三)补偿安置对象混合选择复建安置和货币补偿的,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补偿安置对象可在下述奖励方式选择一种:
1.享受复建安置停车位优惠奖励;
2.享受货币补偿停车位优惠奖励;
3.享受复建安置停车位优惠奖励中购买首个车位的优惠价格,后续车位可按10万元/个购买,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停车位优惠奖励的50%,即给予5万元一次性停车位优惠奖励。

第九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记载以及属地镇政府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或者属地镇政府的认定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费,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搬迁补偿标准。
属地镇政府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权利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对因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由属地镇政府会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正常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属地镇政府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经营户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按6个月计算。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对于在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收土地造成出租权益损失的,由属地镇政府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二)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权利人用于经营的自建自用的物业,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用或出租的物业,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同一补偿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损失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损失补偿。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属地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属地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天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10%计算。
(二)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7%计算。
(三)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3%计算。
(四)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超过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搬迁时限奖励。
(五)若补偿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
(六)未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七)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时限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征收补偿权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奖励等权益分配方式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及实际生产、经营者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清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估单位确定及评估时点。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补偿中涉及货币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等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章  安置区建设
第四十四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由安置区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四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并明确安置房户型和面积。
(二)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安置区红线内应包含供电、给水、排水、弱电、有线电视、燃气等配套建设,由安置区建设单位实施。
(四)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五)安置房的装修标准。原则上统一进行普通装修,具体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四十六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改造主体将24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补贴标准按1.05元/平方米/月计算(面积以安置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期满后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权利人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中的“安置面积”“复建安置房面积”“户型面积”“验收面积”“认购面积”“保障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十九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五十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土地征拆工作人员或阻碍土地征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由属地镇政府个案报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附件1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附件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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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杨二村、东边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5〕6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花都区杨二村、东边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经济联合社,杨二村存心经济合作社,大龙经济合作社,榕树经济合作社,上头经济合作社,泗合经济合作社,旗星经济合作社;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东边村松元经济合作社,南一经济合作社,南二经济合作社,上元经济合作社,南一经济合作社、上元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经济联合社,杨二村存心经济合作社,大龙经济合作社,榕树经济合作社,上头经济合作社,泗合经济合作社,旗星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8.7156公顷(130.7340亩)。其中,农用地8.6752公顷(130.1280亩),含耕地0.2220公顷(3.3300亩);建设用地0.0404公顷(0.606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东边村松元经济合作社,南一经济合作社,南二经济合作社,上元经济合作社,南一经济合作社、上元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33.1442公顷(497.1630亩)。其中,农用地29.2580公顷(438.8700亩),含耕地2.6775公顷(40.1625亩);建设用地3.8862公顷(58.293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5〕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置换物业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花城街杨二村、东边村土地面积共627.8970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1343.79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8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50号花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勇华,联系电话:020-3688377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花城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50号花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勇华,联系电话:020-36883772;邮编:5108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花都区杨二村、东边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5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广州市花都区杨二村、东边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三)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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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双井、洋城岗

双井、洋城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拆由建设发展集团下属东进公司负责实施。
双井旧改项目涉及村民住宅202宗,总建筑面积6.422万平方米,2025年7月21日项目拆补方案正式通过区政府备案。

洋城岗旧改项目涉及村民住宅431宗,总建筑面积18.53万平方米,2025年7月25日项目拆补方案正式通过区政府备案。

面对紧迫且艰巨的换签任务,东进公司始终保持“挺膺担当”的奋斗姿态,锚定街道下达的节点目标,迅速启动协议制作和换签等工作。仅用时12天就完成双井旧改项目162宗换签(总量178宗),换签率高达91%。洋城岗旧改项目也在短短14天的时间内完成345宗换签(总量431宗),换签率达80%,再次跑出了征拆业务的“建发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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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水西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埔府征〔2025〕4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将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的2.230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三、第六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5〕123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黄埔区长岭街水西(水西片)旧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黄埔区中部,东至萝平路,南至广惠高速西延线,西、北至下岭山。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30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经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2.2302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采取货币补偿和复建房回迁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5〕12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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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联和街华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埔府征〔2025〕44号

经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155号),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经济联合社、华沙社区沙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3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天鹿消防站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大观北路以东、广汕公路以南(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经济联合社、华沙社区沙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30公顷,均为农用地0.1730公顷(不涉及耕地)。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5年7月13日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时间: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27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实施时间:2025年8月28日—2025年11月27日,请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经济联合社、华沙社区沙湾经济合作社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五、行政复议渠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5〕155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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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火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征预告〔2025〕5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云埔街火村社区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京港澳高速以北、开源大道以东(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1390公顷(17.0850亩)。
四、公告期限: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7日。
五、工作安排: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9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工作安排时间。
六、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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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双沙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征预告〔2025〕5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红山街双沙社区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深沿江高速两侧、广澳高速以西(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8196公顷(12.2940亩)。
四、公告期限: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5日。
五、工作安排: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工作安排时间。
六、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征预告〔2025〕5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红山街双沙社区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拟作为双沙社区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深沿江高速两侧、广澳高速以西(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509公顷(5.2635亩)。
四、公告期限: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9日。
五、工作安排: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工作安排时间。
六、其他事项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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